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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赛季规则方面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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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8-7 13: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基本上没什么变化,大体上是这样

第一,乙级目前是15只球队,原则上计划是18只,如果到时候不够18只.有多少就是多少了只能

第二,弃权问题,鉴于加大罚款制度效果一般,本赛季再次进行修改,减少罚款力度,放大人性管理,加大对恶意弃权处罚力度,具体为:
>>第一次不管单场和周弃都免罚;之后,对于提前打过招呼确实有原因的弃权,每弃一场罚20(10归俱乐部10归当场对手),不进行追加处罚;对于未打招呼直接恶意周弃权的(以赛事日2点30为标准,之后既不见人也没有电话之类招呼的,都算恶意弃权),除了罚款以外,周弃一次罚队内一人回自由身并且在下一个交易期中公开拍卖,具体标准为当时球队中底价正序排列前五名的抽签决定一个(以避免故意养个高底价人对抗规则现象),只罚一名队员,不进行其他追加处罚.
......就是从第二次开始,恶意弃权的,弃一次罚一个;对于愿意养队的,相对放宽,只要你有钱,弃去吧,罚款不算多,20一场自己算去吧,少比赛一场的也不吃亏,遇到一个就是10收入

第三,由于特殊的原因,赛季中可能出现新版本WE,没有办法,出了再说,到时候全体投票,另外当时的冠军球队必须同意才能换



如果有其他重大问题,请提出咱们商量

[ 本帖最后由 WE疯狂症患者 于 2007-8-7 13: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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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8-7 14:56 | 只看该作者
罚款是个好办法~~
3#
发表于 2007-8-7 21:27 | 只看该作者
那估计冠军很难同意吧……

其他的还有就是,第一周如果弃一场的话,第二周再弃整周的,也开始罚钱了么?
4#
 楼主| 发表于 2007-8-7 21:30 | 只看该作者
对,第一怎么弃都允许,从第二次开始罚,就看跟不跟俱乐部这电话或者跟自己对手打招呼了

冠军未必就不同意,以前也在联赛中换过版本,冠军队有实力人家也不怕换版本,尤其是现在,强者横强,越换还越强呢~
5#
发表于 2007-8-8 01:09 | 只看该作者
那第一周弃一场和第一周全弃,
第二周都开始罚,这样不公平啊……

而且如果第一次弃之前,打招呼也没用么?
再下次还打招呼了,还是一样罚?
6#
发表于 2007-8-8 07:50 | 只看该作者
弃了可以补赛,就是统计麻烦点.:bz11:
7#
 楼主| 发表于 2007-8-8 08:27 | 只看该作者
你想这都没用,最正常的办法就是全勤,犯错误还要讲公平
这还不够宽松啊?真是不讲理了

本来就没有弃一场和弃一周的区别,一周就三场,呼弄一场就完事这不行,要不就踏踏实实T了,要不就交钱爱弃不弃,这还不够宽松啊,要是弃权你连个招呼都不打,罚一个人也不算过分,总之都自己看着办

打招呼,要明白,这是弃权的底限,至少让我或者王杉知道这队今天有事只能弃了,首先弃权是不对的知道不知道,难道还要理所当然的弃权了?要是连这个底限都做不到那还说什么啊

联赛34轮理论上,第一次不罚,31轮,等于一个赛季一场不T把话先放下,直接交620养一个赛季,其中310是应该给对手的补偿,只是罚了310,310养半年队这不贵吧,本来这规则就是给想养不想T的人定的,这要都公平了人家T的怎么公平?先保护谁?现在这样已经够宽松了,这种事原则上就应该是不允许,现在已经触及联赛底限了,再要降低标准直接玩足球经理得了

多罚人和多罚款,效果都不好,最后都是散队了事.所以这次把力度都降低,少罚款和少罚人,既要处罚也不能重,这度太难拿捏了,最多620和最多8个人,都不太重,这可是理论最高额度,历史上也没有全弃的吧.................

补赛制,最多能做到王杉当天统计之前,来晚了的,在对手和王衫都同意的前提下,晚比赛,这种补赛在条件允许时还行,跨天不在一次统计之内的,绝对不许补赛,这个不用再提了
8#
发表于 2007-8-8 18:05 | 只看该作者
620啊~~~不是小数了...能买个人了又.....拿出一两百请个了教练完了.......:bz2:
9#
发表于 2007-8-8 19:15 | 只看该作者
嗨,我也是,我真是没事闲的……争论这玩意干吗
行了行了,没意见,

[ 本帖最后由 意悠扬 于 2007-8-8 20:10 编辑 ]
10#
 楼主| 发表于 2007-8-8 20:33 | 只看该作者
这可是我想了N久想出来的折中的办法了,钱和人都不少也不多既有疼的感觉又要不了命......:bz36:
11#
发表于 2007-8-9 15:44 | 只看该作者
我对你的处罚力度和处罚方法没意见,

只有那一个条件不认同而已,不过什么本质性的东西,我也是没事闲的,

我觉得争论这点小事太浪费时间和精力了,所以就算了……
12#
 楼主| 发表于 2007-8-9 19:02 | 只看该作者
没办法啊,要不怎么确定,没法区别得特清楚,这毕竟不是法律..............只是个规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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