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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世纪骑兵 于 2011-12-6 17:48 编辑
现在的政策对于球队来讲很灵活,想续约,只要承担续约后的工资即可,不想续,或支付解约金,或养到夏天自由走人
如果实行合同制,3年时间似乎太长,能不能缩短些,比如以半年为一时段,最长1.5年或2年。合同期满,该球员必须回归自由市场,这样能加强球员流动,增加竞标的乐趣。比如一位半年合同的球员转会,去一个新的俱乐部效力,合同是不是又重新计算了,他还是不能回归自由市场,这种“钻空子”的现象还是会存在的。
如实行这些政策,在更新IC时又要增加一项:“剩余合同年限”
最后一问:强制解约怎么个计算法?维持原状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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