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合同制度v0.1版,大家进来讨论一下
本帖最后由 ruler_by 于 2011-12-6 14:14 编辑合同期每个赛季有夏季、冬季两个转会期,以两个转会期间为0.5年,合同期最短为0.5年,最长为3年。合同到期日夏季为6月30日,冬季为1月31日。博斯曼法案当球员进入合同期前最后一个转会期未能进行续约时,球员将在下一个转会窗口打开时,成为自由球员,原球队无权再续约。(如球员2011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则球队最迟在2011年的冬季转会期与球员续签合同)续约时间赛季进行中任何时间都可以对合同剩余0.5年以上的球员进行续约,续约但续约时间按接下来的转会期计算。即一名球员2011年11月续约,续约时间,续约年薪等从2012年冬季转会算起。续约公式续约后工资=(当前工资+当前合同期内总进球数)×续约系数×续约次数*续约系数:续约0.5年=1.1续约1年=1.2续约1.5年=1.3续约2年=1.4续约2.5年=1.5*续约次数:第一次(即竞标到手之后)=1.0;第二次=1.5;第三次及以后=2.0*续约年份即在当前合同期的基础上增加的年限,同时在续约后总合同期不能超过3年转会转会中依然沿用LEOMIAO法则,即现有工资*1.2,特例球员现有工资*1.4试用期特例2011年夏天进入球队及续约留队的球员可以选择在2012年冬季或夏季转会窗进行续约,而不会在夏天成为自由球员。2012年冬季新标入的球员需要按照新的合同制度进行续约操作。平行世界条款如果球员在合同期内离开VL,合同期剩余大于等于1年,球队可以获得现在月薪*5的补偿合同期剩余小于等于1年,球队可以获得现在月薪*1的补偿 这似乎是个数学分析模型,需要组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通过经验和数据对系数进行调优。
情况貌似比较复杂,容我三思。 本帖最后由 中世纪骑兵 于 2011-12-6 17:48 编辑
现在的政策对于球队来讲很灵活,想续约,只要承担续约后的工资即可,不想续,或支付解约金,或养到夏天自由走人
如果实行合同制,3年时间似乎太长,能不能缩短些,比如以半年为一时段,最长1.5年或2年。合同期满,该球员必须回归自由市场,这样能加强球员流动,增加竞标的乐趣。比如一位半年合同的球员转会,去一个新的俱乐部效力,合同是不是又重新计算了,他还是不能回归自由市场,这种“钻空子”的现象还是会存在的。
如实行这些政策,在更新IC时又要增加一项:“剩余合同年限”
最后一问:强制解约怎么个计算法?维持原状么? 其实合同制度定下来就不做大的变更是最好的,现在这样一年一变,谁都适应不了
如果说棒子这个制度能延续50年不变,我闭着眼睛投赞成票 其实合同制度怎么变,对大家基本上都是公平的,不过我觉得不要在一个赛季中期进行变化,会打乱一些球队赛季前的部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