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264|回复: 2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再一次提出联赛球员合同制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9-25 0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的初衷

我和大家的对话,基本没主题,基本不着调。所以,我想,我得先表达一下我是个什么样的人。

1.我是理想主义者
2.我是乐观的悲观主义者
3.我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典型中国人

分析心理会有点复杂,但是我的态度简单。我认为我提出的这个制度一定是先进的、正确的,但我不认为大家一定能很高兴地接受。除此之外,我觉得这样对所有人都好,对整个联赛好。

公正、公平、公开,联赛充满活力,只要有人坚持,离了谁都能继续下去。
2#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04:1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制度的核心思想是球员的合同制,球队和球员签约是有等级和时间限制的,球员不再是终身制。

另外,这个制度着重加强的是球员流通中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3#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04:23 | 只看该作者
球员合同价值的认定

球员合同分为ss、s、a、b、c五个级别。球员签约年限可以为4赛季、3赛季、2赛季、1赛季。

ss合同的基础分为12分,s合同的基础分为8分,a合同的基础分为6分,b合同的基础分为4分,c合同的基础分为2分。

ss合同和s合同的年薪为3,a合同的年薪为2,b合同和c合同的年薪为1。

某球员签约ss合同4年,则他的合同价值为12+4*3=24
某球员签约s合同3年,则他的合同价值为8+3*3=17
某球员签约a合同3年,则他的合同价值为6+2*3=12
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04:31 | 只看该作者
球员的转会

球员签约年限结束的前一赛季,球员即进入交易市场。比如球员签约4赛季,则3赛季结束后,该球员进入交易市场。如未有人提出对该球员的报价,则该球员继续完成合同,完成合同后成为自由球员。

如球员签约1赛季,该球员在赛季未开始进行时可按照以上原则进行交易,也可以再赛季中期转会期进行交易。
5#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04: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LERO 于 2010-9-25 05:00 编辑

球员交易的顺序

按照出勤次数排定档次,自出勤次数第一名的主席开始,每5名主席为同一档次,如出勤次数相同,则联赛成绩较好者优先。

相同档次的5名主席,以抽签决定转会的顺序。

视转会市场球员的数量,球员的竞拍将进行多轮。主席的转会顺序按反向排列,第一轮第一,第二轮最后,以此类推。
6#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04:57 | 只看该作者
在转会市场的球员,各位主席选定中意的球员进行报价。

报价形式为当场以书面形式,一次性保密报价。报价单应填写报价球员详细名字,合同级别,合同年限,合同价值,主席的转会顺序。

全部主席递交报价单后,由联赛选定人选公布报价单。如两名或多名主席对同一球员报价,则合同价值最高的合同生效,如两份或多分报价价值相同,则转会顺序在前的主席报价生效。
7#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05:19 | 只看该作者
球员的合同价值,自生效起至合同结束,价值不变,合同不因球员履行合同的年限而贬值。

强行转会制度

在赛季后和赛季中的转会期,各位主席可以对其他球队的球员强行挖角。但合同价值必须超出该球员原合同价值6分或更多。

对于使用新秀保护条款的球员,挖角必须超出原合同价值8分。

{关于这个,算一下的话,给个s合同,签4年就可以保证不被挖角了。不过手里的大合同可不多。挖一个签4年的a合同,需要签4年的s合同。新秀的话,一个c合同的小白人签4年,就是6分,要挖角的话需要14分!!一个a合同签4年才14分}
8#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05:26 | 只看该作者
选秀顺序

球队累计合同价值由低向高排列。合同价值相同者按出勤次数比较,最后是联赛成绩,联赛成绩低的优先。

每5名一个档次,档次内抽签决定最后次序。

也是反向排列,多轮次进行。

选秀的球员为25岁以下。
9#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05:30 | 只看该作者
选秀权可以交易

选秀顺序应在赛季半程结束前确定。

选秀第一轮前五名的分数为14分,5到10名为12分,10到15名为10分,15名以后为8分

选秀第二轮的分数都是6分。
10#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05:3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LERO 于 2010-9-25 05:47 编辑

球员的交换

球员在未完成合同时,两支或多只球队可以进行球员交换。交换后的球员按照原合同履行合同。签4赛季的球员,用了2赛季换给别人了,球员到了别的队,就剩2赛季使用权了,而且用一赛季,还会被推入转会市场。

球员的交换,按照合同价值相当的原则进行,合同差价不得大于2,多球员或多球队联合交易的差价不得大于4.

比如签2赛季的a,价值是10,可以换签4赛季的b,价值是8.

也可以用第一轮的选秀权加个签4年的a去换签4年的ss。当然,是不是对自己有利,就要自己来考虑。
11#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05:40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强行转会

被挖角的球队,可以要求挖角的队提供一名球员,人选由挖角队决定。

如果被挖角队不同意挖角队给与的人选,被挖角队可以立即在未签约的25岁以上球员中选择一名签约。
12#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05:43 | 只看该作者
新秀保护条款,优先续约条款以前就提出过。

我觉得应该加个老将保障条款。

以上这些加上各级别合同的数量,还有各年限合同的数量。我还没考虑好,打算再想想。
13#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05:45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具备以上的这些,这个制度基本上已经成型了,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仔细斟酌各种合同和条款的数量,保持平衡性。
14#
发表于 2010-9-25 06:01 | 只看该作者
观望
15#
发表于 2010-9-25 07:16 | 只看该作者
哈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