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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illiam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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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中国足协你可以再无耻一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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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08-10-6 20:3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随便转的,哈哈,大家看看,足协后路都想好了。

在中国足协章程中第86条明确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俱乐部,保证遵守《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不将自己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足协方面也向记者表示:“每家俱乐部都是与中国足协签订了合约的,既然参加中国足协的比赛,那么俱乐部就是没有告足协的资格的,如果按照规定,法院都不可能受理这样的案子。”

  另外足协章程中也明确,“中国足球协会及其成员在对仲裁委员会人选有异议时,将接受国际足联执委会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保证遵守该委员会的裁决。”如果武汉光谷退赛后对纪律委员会处罚有异议,他们只能向足协的诉讼委员会提起诉讼,而无权向法院起诉中国足协。

  在中国足协章程“第八十七条中国足球协会规定”中,也有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诉讼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申诉,常委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至于武汉光谷向总局提出上诉,足协方面认为“他们只能反映情况,总局并不对中国足协具有行政意义”,同时足协也大度地认为“武汉也可以向国际足联反映情况,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32#
发表于 2008-10-6 20:47 | 只看该作者
乱了 乱了 乱了 疯了……:bz36:
33#
发表于 2008-10-6 22:46 | 只看该作者
中国足球 永远的笑话
34#
发表于 2008-10-6 23:01 | 只看该作者
章程与国家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35#
发表于 2008-10-7 01:07 | 只看该作者
废人无数啊
36#
发表于 2008-10-8 17: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时不我待 于 2008-10-6 20:20 发表
自由转会?对金德怎么不是这个态度啊?看看陈涛现在都怎样了。。。哎。。。。。。:bz5: :bz12:



唉,陈涛这么好一苗子就这样被合同废了。。。。
可惜之极
37#
发表于 2008-10-8 22:58 | 只看该作者
足协 急着要冲出亚洲 学习欧洲 首先 学会了签订不平等条约!
38#
发表于 2008-10-8 23:05 | 只看该作者
可以更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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