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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随便转的,哈哈,大家看看,足协后路都想好了。
在中国足协章程中第86条明确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俱乐部,保证遵守《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不将自己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足协方面也向记者表示:“每家俱乐部都是与中国足协签订了合约的,既然参加中国足协的比赛,那么俱乐部就是没有告足协的资格的,如果按照规定,法院都不可能受理这样的案子。”
另外足协章程中也明确,“中国足球协会及其成员在对仲裁委员会人选有异议时,将接受国际足联执委会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保证遵守该委员会的裁决。”如果武汉光谷退赛后对纪律委员会处罚有异议,他们只能向足协的诉讼委员会提起诉讼,而无权向法院起诉中国足协。
在中国足协章程“第八十七条中国足球协会规定”中,也有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诉讼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申诉,常委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至于武汉光谷向总局提出上诉,足协方面认为“他们只能反映情况,总局并不对中国足协具有行政意义”,同时足协也大度地认为“武汉也可以向国际足联反映情况,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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