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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某些中国球迷抛开有色眼镜,韩国足球确实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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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19: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走就是24圈 于 2008-7-20 17:59 发表



如果你看看38L的言论,你就知道,我写这篇帖子的目的不是为了让中国足球学谁,而是为了说明韩国足球不是除了卑劣就什么都没有了,人家不是只会收买裁判,人家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中国球迷要学会虚心和谦虚, ...
朴智星算鸟啊:bz12: 就靠拼命三郎?虽然我不喜欢日本吧,但是客观说中村俊辅比朴智星强多了吧?人家好歹是核心,曼联那场最佳,怎么不说说多少主力没上场?:bz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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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19:4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比赛中没有裁判的黑哨,我会认为韩国的比赛确实很有观赏性,但从个人感情上讲,极度讨厌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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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19:49 |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下,除去同中国队的比赛中他们的表现,个人比较欣赏红魔啦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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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19:5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走就是24圈 于 2008-7-20 18:34 发表



我给你总结一下,38L要说的,一共有四点

1.他认为大部分回帖的人心态都符合我说的“狭隘”“酸葡萄”,也就是不够客观,关于主观。
2.他认为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为了为韩国辩护,而是为了用韩国队的成功 ...



1: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言论都是主观的,尤其是网络上的,因为没有什么责任,当然要主观的说。主观不代表“狭隘”“酸葡萄”。

2:韩国成功的因素,有什么?不靠裁判,主场,靠斗志?他韩国什么斗志?T人?德国队的意志比韩国高多少?想要鞭策中国足球,为什么不学习更好的德国队?中国队30年不胜韩国了,可能会去学韩国那点所谓的的“斗志”“拼搏”吗?

3:我第一次听说,找出别人的缺点,竟然不会使自己提高,反而心态会极端,而且这话竟然是从一个学法律的人嘴里说出来的。而且竟然以一个学法律的角色,鼓励社会上那些会“走后门”的人。

4:你今天不提02年那场比赛,我们会闲的蛋疼的提那场肮脏的球吗?


最后,如果你还没毕业,劝你还是好好学习下法律吧:bz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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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0 19: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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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19:5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走就是24圈 于 2008-7-20 17:46 发表
即使所有人都骂LZ我,即使所有人都不理解,

但是能够遇到38L这样看问题如此客观、如此透彻的人,

我发这贴也无憾了,

38L你说出了我这篇帖子的精髓:bz4:




苗头不对,就立马把38L卖了?
82#
 楼主| 发表于 2008-7-20 19: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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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08-7-20 20:0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走就是24圈 于 2008-7-20 19:52 发表



大哥,我是总结38L说的,我每一个要点前面都有“他认为”,不是我的个人观点,你要驳可以去驳38L,不要搞错对象

大哥,是你承认了38L的观点和你相似,你才帮他出来总结的,

这在你们法律上叫什么来着?

你要是反驳38楼,我能反驳你总结出来的62楼吗?怎么学法律的:bz36:
84#
发表于 2008-7-20 20: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走就是24圈 于 2008-7-20 19:56 发表


我不是卖,而是说橙子认为那四条是我的言论,然后还说什么回去好好学法律之类的话,可这不是我说的,我和38L观点一致,但论据不同,怎么能混为一谈?张冠李戴的批判呢?

我不是学法律的昂

但是,你都承认了,你和38L观点一致,那你们就算,还是假如吧,假如是正方

那我,或者我们这些反对你们的人,作为反方,反驳你们正方,很正常吧?

这算张冠李戴吗?看来你还得再学学语文喔:bz13:
85#
发表于 2008-7-20 20:11 | 只看该作者
这帖技术含量很高啊,冷静冷静继续看下去:bz52:
86#
 楼主| 发表于 2008-7-20 20: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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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20:15 | 只看该作者
那些狗P观点确实不是楼主的看法,楼主只是随声附和罢了.那些话乍看听有理,仔细一推敲都是P话.让我们在假丑恶中汲取营养,从而获得成功.那我们这个民族比棒子还无耻.
88#
发表于 2008-7-20 20:16 | 只看该作者
不合适,我错了,我哪说的过学法律的,我一干苦力的,这不自讨没趣吗?是吧?我LS的这些人们(不包括38L和LZ)

走了走了,您别气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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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20: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橙子 于 2008-7-20 20:16 发表
不合适,我错了,我哪说的过学法律的,我一干苦力的,这不自讨没趣吗?是吧?我LS的这些人们(不包括38L和LZ)

走了走了,您别气昂

我是来打酱油的.:bz16:
90#
 楼主| 发表于 2008-7-20 20: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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