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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赛竞赛规则修订版 意见征集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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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8-20 09: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切尔西董事会 于 2010-8-20 09:12 编辑

联赛规则

竞赛规则:
1.联赛比赛难度设定为所使用版本的最高级别,每场比赛时间为游戏中规定的10分钟,比赛视角为FAR,主队拥有主场优势,可选择比赛场地、用球,其他设定为默认。
2.联赛采用主客场循环赛制。联赛排名以积分决定,积分规则为胜310,如有弃权情况出现该场比赛以弃权方03负计算。积分相同的球队按国际足联常用排名方法决定(净胜球-进球数-胜负关系-双方比赛主客场进球数)
3.联赛累计红黄牌及伤病,同一球员累计2张黄牌停1场,1张红牌停1场,红黄牌只影响联赛,杯赛不记红黄牌;比赛中轻伤停1场,重伤停3场,受伤直接影响联赛。
4.若比赛中发现一方有停赛球员上场,直接判违规方03负。
5.比赛中如出现1方累计5张红牌比赛自动中止的情况,则判定该方03负,且所有进球不列入射手榜。一只球队由于停赛球员过多造成无法达到11人比赛人数的也按03判负。
6.比赛中,死球时方可中断比赛,如多次出现违规并且对手提出两次异议,则判违规方03负。
7.联赛中鼓励玩家自带手柄,使用组委会提供的手柄,由于手柄不好用等问题引起的争议,由该玩家自己负责,组委会对比赛结果不负任何责任。各位选手可在比赛开始前设定自己的各种键位。
8.一只球队可以由1-2名玩家共同拥有,但一场比赛只能由一名玩家完成,在一个赛季中一支球队不允许有第3名玩家参加比赛;同一名玩家在同一赛季只能操控一只球队参加联赛。
球队及球员选择:
1.联赛以Master League中球队为各个玩家的球队,联赛中所有球队唯一,所有球员唯一,拥有球队的玩家在摘牌会前球队中人数为零,须参加摘牌大会购买球员组成球队,每只球队一线队球员下限23名,上限30名;取消青训系统,设置球队预备队,每个球队可以有5个名额的预备队人员如摘牌结束后,各支球队一线队人数必须保证为23名,如不满23人,则必须补足到23人,不服从制度的球队,将被扣除赛季联赛积分9分。
2.赛季开始前将决定参加联赛的各球队的名称,如出现选择重复的情况,组委会将尽量调解,原则上保护上一赛季已使用该球队的玩家。对调解无效的,双方进行PK,比赛所使用队伍为争夺的球队的原始阵容,一场定胜负,双方打平算挑战者失败。每队每赛季只能有一次挑战机会!刚参加联赛的新人,首个赛季没有挑战权!
3.球队中的球员需参加摘牌竞拍会取得,摘牌会采用明标方式竞价购买,每名球员底价由组委会规定,公开喊价最高者得到此球员,每名球员身价有保底而无封顶,得到此球员后,只是得到该球员在该赛季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在下赛季的优先续约权。每名球员的摘牌最低底价为5元。
4.当KONAMI有新作推出,如玩家球队中出现失踪人员等,组委会不予补偿,如在之后版本或追加补丁后失踪球员再次出现,此球员将归库重摘.摘牌时不允许摘已退役球员、元老球员、游戏中不存在球员、以及KONAMI公司自创的虚构球员。

5.每只球队的最低消费为180元再加上会员费。每个赛季的新人可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



转会规则:
1.在每赛季组委会规定的期限内,各只球队可以相互转会球员,价格由转会双方商议决定,组委会不予干涉。每赛季每队转入转出球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中期可额外增加2个名额。
2
.已确定转会的球员,须将转会名单提交组委会处登记方可生效。同一赛季,赛季初转出的球员,此赛季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回。
3
.如某球员在中期转会从A球队转会到B球队,赛季末时B球队将该球员放出,则AB球队都不可在下赛季以任何形式转回。如B球队将此球员保留,到下个赛季此球员可从B球队转会A球队。
4. 非转会类球员租借,请各俱乐部在转会帖中注明球员租借时间段,租借到期,球员将自动回归所属球队,继续租借将占用1个赛季转会名额。
保留球员规则:

1
.每赛季结束前每只球队需向组委会提交下赛季球员保留名单。
2
.每赛季末每只球队保留球员数量规定为最少23人,如保留人员不足23人,将取消其新赛季的摘牌资格。
3
.球员保留续约费计算方法:每个保留球员每赛季将上浮身价5%,(例如某球员身价100,第一次保留费用为100+5,第二次保留费用为100+10,第三次保留费用为100+15,以此类推)不足一元按一元处理,超过一元的零头四舍五入.
4
.如果赛季末球队将某球员放出,新赛季如果继续摘购此球员,将需要缴纳届时球员身价的10%的球员购置税。
5.
赛季末提交保留名单时,不放出的青训营球员依旧要保留在青训营中,只有新赛季开始前的转会期才能进行调整.
预备队细则:

1.
每只球队拥有上限为5人的预备队名额。
2.
预备队球员不占用30人的球队名额。预备队球员只纪录在案,不能进入球队参加联赛。只有转会期才可上调到一队参加联赛。预备队球员转会占用正式转会名额。
3.
预备队球员的价格23岁以下(含23岁)只收取摘牌价的50%,超过23岁的球员将按一线球员的费用收取费用,如果赛季初上调到一队则按正常情况收取全额费用。
4.
预备队球员在换版后如果年龄超过23岁,则身价自动按一线球员收取身价。
5.预备队球员的原始总价格不允许超过200元。
6.
从一队下放到预备队的球员,其新身价计算方式如下:原始身价+续约涨幅=新身价(例如某球员身价为100,经过两次保留其续约涨幅为10,如果将其放入预备队,则此球员的身价为110,23以下(含23岁)的费用为55,今后将其再次上调一队,其新的原始身价则为110.)
会员费用及奖金分配:
1.每只球队每赛季需要交纳的费用为:保留球员总价格+保留球员续约费+新购买球员总价格+预备队球员总价格+会员费.
2.
会员费:每支球队每赛季容许存在3名会员,每名会员会员费50元;每支球队每赛季只有2名会员具备参赛资格,赛季初各队提交参赛会员名单,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3.每赛季初组委会将公布新赛季的奖金分配情况(奖金的多少取决于俱乐部联赛收益,等于联赛收入-场地租金)。
4.
每赛季奖金只在下一赛季发放,或抵冲新赛季费用。如退出联赛,之前赛季获得的奖金一律不予发放。
补赛规则:
1.联赛比赛时间为每周六晚700准时开始,按照赛程表顺序依次安排比赛,未在场者算做补赛。每20分钟记录一次。
2.
补赛时间为以后的比赛日,有补赛队伍应在下一比赛日将比赛补齐后再进行当天比赛。对手及本人未到可延期至再下一比赛日。否则补赛判负处理。有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如到赛季末最后1个比赛日,双方仍无法将补赛进行,则直接判最初造成补赛的一方03负。
3.
每赛季每队补赛场次不得超过12场,超出的补赛场次一律判造成方03负。
4.
每个赛季的后半程不允许出现连续补赛的情况,否则连续补赛的第二个比赛日比赛均判负。
5.
如果前半赛季比赛都为补赛,则中期后,上半赛季比赛全部判负。
6.为避免默契球及恶意让球的情况出现,球队会员到场,不参加补赛的比赛,认负方判负,受益方不记积分。

仲裁及处罚:
1
.联赛参赛人员不得私自改动比赛用记录卡内的任何设置,如需改动必须由组委会和相关人共同在场操作。
2
.比赛中出现严重的不礼貌行为,及打架斗殴,责任方将被处以扣除联赛积分等处罚。
3
.损坏俱乐部公共财务的,组委会将视情况索赔。
4
.凡不服从组委会安排的,一律在联赛积分上予以处罚。
5
.关于参加联赛交纳费用的规定:参加联赛不需交纳任何报名费用,只需要交纳购买球员费用及会员费。在每赛季初的摘牌会上每队必须将费用交齐。当天不交的全队放出拍卖。
6
.如果出现摘牌人数过量或其他情况需要某些球员放出回库,放出的球员也必须交纳费用,放出球员一律放到中期摘牌拍卖,不允许拣库底的时候摘走。中期放出回库的球员其他队伍不允许中期再次买入。摘牌会上已经拍卖过但无人购买的球员只能等到下一次摘牌时才能购买(摘牌后加入的新人除外)
7.
比赛双方必须完成比赛方可离开,中途不允许退出比赛,中途退出者判03负,并且处以联赛积分扣除6分的处罚。
8
.如果联赛中出现故意让球,消极比赛等情况,经确认,组委会有权对责任双方处以扣除最少6分联赛积分的处罚。
注:本规则遗漏之处将以书面或口头补充提出,补充规则与本文同样有效。联赛中会有各式各样的问题出现,本联赛组委会会酌情对其进行处理!如有不明之处请当面询问。本联赛组委会对此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2#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09:08 | 只看该作者
以上是联赛规则的修订版,大家多提意见,红色加粗区域为修改部分,大家多提意见。联赛是大家的,大家觉得公平合理才是王道。
3#
发表于 2010-8-20 09:17 | 只看该作者
保留球员规则中的第四条应该取消,或者至少缴纳50%的附加税。
4#
发表于 2010-8-20 09:3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杀手莱昂 于 2010-8-20 09:33 编辑

我觉得消失的球员,再次出现时还应该归还原来的队,价格应按消失前那个赛季价格+浮动5%计算。在消失的赛季中不交钱。

毕竟有青训的时候,养了好几个赛季了消失了,再出现有让别人摘不合理
5#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09:48 | 只看该作者
就俩意见?继续啊,在群的也上来看看,提提意见。
6#
发表于 2010-8-20 10:42 | 只看该作者
6.为避免默契球及恶意让球的情况出现,球队会员到场,不参加补赛的比赛,认负方判负,受益方不记积分。
如果有一方故意不踢,而另一方急需那3分,按照这规则对受益方岂不是很不公平
7#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10:57 | 只看该作者
6.为避免默契球及恶意让球的情况出现,球队会员到场,不参加补赛的比赛,认负方判负,受益方不记积分。
如 ...
香蜂草 发表于 2010-8-20 10:42



    这种事,根本达不到平衡,只是防小人,不防君子
8#
发表于 2010-8-20 11:21 | 只看该作者
我非常赞成晓亮哥的意见
9#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12: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切尔西董事会 于 2010-8-20 13:14 编辑
我觉得消失的球员,再次出现时还应该归还原来的队,价格应按消失前那个赛季价格+浮动5%计算。在消失的赛季中 ...
杀手莱昂 发表于 2010-8-20 09:31



    这个可以有,但不交钱不可以。那你保留球员的依据是什么?既然想保留,就必须比别人多付出一些。不然也可以,不交钱保留,谁愿意花钱人归谁,怎么可能又不花钱又落个人,有这么好的事?
10#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13:15 | 只看该作者
保留球员规则中的第四条应该取消,或者至少缴纳50%的附加税。
mxt999 发表于 2010-8-20 09:17



    百分之50有点过,百分之25吧。
11#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13:17 | 只看该作者
大家继续提意见啊,提前说好了,周六之前就定稿,没看到的?到时候遇到这样的事,别回头说自己不知道,或则问为什么
12#
发表于 2010-8-20 13:32 | 只看该作者
百分之50有点过,百分之25吧。
切尔西董事会 发表于 2010-8-20 13:15

我还是觉得这条沿用之前的规则比较好,当赛季本队放出的球员,不得摘入以及中期转入。
13#
发表于 2010-8-20 13:38 | 只看该作者
50%也好,25%也罢,加的钱算在本价里还是一次性的奢侈税呢?
1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14:14 | 只看该作者
50%也好,25%也罢,加的钱算在本价里还是一次性的奢侈税呢?
腿长四尺半 发表于 2010-8-20 13:38



    一次性的奢侈税!
15#
发表于 2010-8-20 17:06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消失的球员,再次出现时还应该归还原来的队,价格应按消失前那个赛季价格+浮动5%计算。在消失的赛季中 ...
杀手莱昂 发表于 2010-8-20 09:31



    我觉得如果球员消失,原来的队还是想保留的话可以保留,但必须交纳每个赛季的费用。此球员可以不计入35人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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