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PES2010是正版? 《日本人特有的精明与中国法律的漏洞》http://finance.QQ.com 2005年04月22日21:46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吴景明 日本对华产品出口在2000年以前长期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对不同的国家出口产品一直差别对待。如一流的产品销往美国,二流产品销往欧洲,其他的产品则销往中国大陆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对中国消费者及用户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日本经营者也总是采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处理态度。近几年发生在北京的丰田跑车事件、东芝彩电事件、美能达相机事件等等,都是证明。基于这些原因,国人对本次事件所表现出来的愤怒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中国和美国相比较,在文化传统、历史发展、法律制度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尤其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更是不可同日而语。美国是消费者运动起源国,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保护组织。政府最早介入消费者运动,最先提出对消费者损害的精神赔偿及惩罚性赔偿问题。这些世界之最决定了美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十分完善,几乎无懈可击。因此,美国消费者得到保护的范围和力度都是非常大的。1999年7月9日美国加州洛杉矶法院判决通用汽车公司赔偿消费者49亿美元,就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点。东芝公司为了避免其更大损失而主动同美国消费者通过庭外和解,给予赔偿,体现了日本人对美国法律制度的深刻理解,也表现出日本人特有的精明。
相反,我国法律制度起步晚,法制建设方面不能说很健全、很完善。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我国也有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比较笼统、粗糙,虽然确立了精神赔偿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并没有像美国那样更进一步的规定:只要证明产品确有瑕疵,不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都应当给予赔偿。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规范只规定了损害赔偿,因此,同美国相比,我国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及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都是有限的。吴景明说,即使消费者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获得了赔偿,因赔偿标准在法律上不明确,消费者得到的赔偿也是很低的,日本丰田跑车伤害案的受害人赢了官司赔了钱就是典型的实例。而在东芝事件中东芝公司正是钻了我国法律漏洞的空子,才对中国消费者和美国消费者实行了差别对待。吴景明说,按一般的法理观点,法律有漏洞就应该付出代价,我国消费者因消法的不完善已经付出和正在付出巨大代价。 这应当引起我国政府部门及立法机关的重视,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应尽快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吸收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加大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这是维护我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