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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赛合同制度的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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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2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OLERO 于 2010-10-13 05:16 编辑

一.球队构成
   每队23份普通合同,以及两份老将合同。
   1.23份普通合同,以合同级别划分为ss、s、a、b、c,共五种。其中最多可以包括:ss合同一份;s
合同一份;a合同四份;b合同六份;c合同无限制。
   2.23份普通合同,以合同年限划分为4赛季、3赛季、2赛季、1赛季,共四种。其中包括4赛季合同5五
份;3赛季合同六份;2赛季合同七份;1赛季合同无限制。
   3.合同价值的评定:
     合同价值计算公式为:合同级别基础分+签约年限*级别合同系数
     ss级别合同基础分为12;
     s级别合同基础分为8;
     a级别合同基础分为6;
     b级别合同基础分为4;
     c级别合同基础分为2。
     ss级别合同系数为4;
     s级别合同系数为3;
     a级别合同系数为2;
     b级别合同系数为2;
     c级别合同系数为1。  
   4.建队时每队合同价值的最大值为192。
   5.建队时每队合同年限的最大值为57。
(下面不要跟帖,我会尽快补充完整以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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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0 22: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LERO 于 2010-10-13 05:13 编辑

二.特殊合同和条款
1.老将合同
(1)老将的认定标准为33岁以上球员。
(2)老将合同的合同级别为a,合同年限可以为1赛季或2赛季,各球队可自行设定。
(3)老将合同不计入球队合同价值的统计;老将合同不计入球队合同年限的统计。
(4)老将合同可正常参与球员的交易、转会、租借等等。
(5)球队放弃老将合同,则球队最多由23名常规球员组成。
2.新秀保护条款
(1)新秀的认定标准25岁(不含25岁)以下,第一次与联赛球队签约的球员。符合规定的球员,都属于新秀保护条款可使用范围。
(2)新秀的合同级别、合同年限由所归属球队自行设定。
(3)使用新秀保护条款的球员,按照合同的级别、年限,正常计入所属球队的合同价值统计以及签约年限统计。
(4)使用新秀保护条款的球员,可正常参与球员的交易、转会、租借等等。
(5)适用新秀保护条款的球员,其他球队启动强行转会时,给予该球员的合同必须要高于该球员原有合同的合同价值【8】或更高。
(6)每队可使用的新秀保护条款最多为4份。
(7)新秀保护条款自球队与球员签约开始生效。在该球员履行合同期间,新秀保护条款不得转移使用对象,但球队可自动放弃球员的所有权。
(8)新秀保护条款是对各球队培养新秀行为的保护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交易。
3.优先续约条款
(1)优先续约条款适用于球队所有的签约球员。
(2)优先续约条款必须在球员和球队签订合同时附加,签约后禁止球队对球员合同附加优先续约条款。
(3)使用优先续约条款后,球员在转会预备期(即合同规定的最后一赛季前的转会期)或合同结束后,如有其它球队报价,原球队可用与其他球队报价中价值最高的合同与该球员优先续约。
(4)使用优先续约条款的球队,可于所有报价确定后,决定是否行使优先续约权利。
(5)优先续约条款是对各球队竞技实力的保护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交易。
4.价值增益条款
    价值增益条款即增加球员的合同价值,包括增加年限和提高合同等级,不包括附加其他条款。
(1)价值增益条款适用于球队所有的签约球员。
(2)价值增益条款在非转会期可以使用,转会期禁止使用该条款。
(3)每队每赛季可行使价值增益条款一次,但不得超出球队建队标准(见第一条)。
(4)价值增益条款是对各球队竞技实力的保护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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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1 22: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LERO 于 2010-10-12 15:40 编辑

三.球员的签约
1.签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1)球队有空余的合同。
(2)球员没有所属球队。
(3)球员签约球队时,球员会与报价合同价值最高的球队签约。
2.球队可于两个赛季之间的转会期和单个赛季联赛两个循环之间转会期与球员签约。球员的注册单位时间为半赛季(即单个赛季联赛一个循环)。
3.球队与球员签约的几种形式
  球员都符合签约条件时,可正常签约。
(1)摘牌
    球员与球队签约的最后一赛季前,该球员即进入转会市场。联赛委员会会把进入转会市场的球员列表,供各球队摘牌。
   
    球员摘牌的顺序   
    次数排定档次,自出勤次数第一名的主席开始,每5名主席为同一档次,如出勤次数相同,则联赛成绩较好者优先。
    同一档次的5名主席,以抽签决定摘牌的顺序。                                                  
    视转会市场球员的数量,球员的竞拍将进行多轮。主席的摘牌顺序按反向排列,第一轮第一,第二轮最后,以此类推。
   
    摘牌竞价的原则
    在转会市场的球员,各位主席选择需要的球员进行报价。
    报价形式为当场以书面形式,一次性保密报价。报价单应填写报价球员详细名字,合同级别,合同年限,合同价值,主席的转会顺序。
    全部主席递交报价单后,由联赛选定人选公布报价单。如两名或多名主席对同一球员报价,则合同价值最高的合同生效,如两份或多分报价价值相同,则转会顺序在前的主席报价生效。
(2)选秀
    符合选秀标准的球员(标准见第二条第二款),联赛委员会会在每赛季结束后组织选秀活动。
    选秀顺序

    球队累计合同价值由低向高排列。合同价值相同者按出勤次数比较,最后是联赛成绩,联赛成绩低的优先。
    每5名一个档次,档次内抽签决定最后次序。
    分两轮进行,第二轮顺序反向排列。

    选秀权可以交易
   
    选秀顺序应在赛季半程结束前确定,确定选秀的顺位后,选秀的顺位可以加入交易。

    选秀顺位的价值

    选秀第一轮前五名的分数为14分,5到10名为12分,10到15名为10分,15名以后为8分

    选秀第二轮的分数都是6分。
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1 23:18 | 只看该作者
(3)球员的交换
    一只或多只球队之间可以交换一名或多名球员。
    参与交换的2支或多只球队的涉及交易的合同价值总值之差不得大于【2】。
    新秀选秀权可以作为球员交换的筹码,并且可以不依附于正常球员交易独立存在。
    球员的交换可在赛季中或赛季末的非比赛期进行。
(4)球员的租借
    租借其他球队球员的球队,在租借期限内,被租借球员的合同价值计入租借球队合同价值总值之内。
(5)强行转会机制
    当球员在合同期内,并且不在摘牌范围内时,各球队可启动强行转会机制。
    强行转会的发动球队必须给予意向球员高于原合同价值【6】或【6】以上的合同,方能生效。
    如意向球员为新秀条款适用球员,则强行转会的发动球队必须给予意向球员高于原合同价值【8】或【8】以上的合同,方能生效。
    如意向球员为优先续约条款适用球员,则原球队有权在接到报价后提高该球员原合同的价值以挽留球员。
    强行转会机制中,允许新秀选秀权作为筹码加入交易,但禁止以球员作为筹码进行交易。
    强行转会失去球员的球队,该球员的原合同即时作废,可以在非转会期签约一名自由球员(25岁以上),该项权利有效期至当赛季结束时过期,该权利无法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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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1 23:22 | 只看该作者
(6)所有球员的交易,提出意向时应在论坛上或qq群中公布,以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准则,使球员的交易做到透明,全员都可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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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1 23:25 | 只看该作者
最近几天比较忙,睡觉时间都少。

所以比较仓促,语言上或许不够严谨,不过我和一部分主席都交流过这个制度的精神,我想大家在试行的过程中慢慢把制度作严谨还是更可行一些,毕竟我个人的思路难免局限有漏洞。

这个修订稿暂时就这么多了,大家可以再下面继续提出相应的问题,以便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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